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勞小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趙炳煌
- 當事人北海聯合工程有限公司、國澤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小字第20號原 告 北海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美 訴訟代理人 李日增 被 告 國澤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松澤 上列當事人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952元,應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500元,該項裁定業於102年8月26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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