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簡字第27號
- 原告
- 倪世蔚
- 被告
- 李宥瑱即合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作安全切結書第12條及臨時員工綜合約定書約定附款存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