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簡字第42號
- 原告
- 陳繼峯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心
- 被告
- 盤古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瑜(原名張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原告欄位「陳繼峰」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繼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