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簡字第54號
- 原告
- 囿竹電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世盛
- 訴訟代理人
- 邱鎮北律師
- 被告
- 丁湘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四樓,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