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彭松江
- 當事人賴偉鋒即巨達科技商行、張玉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303號 原 告 賴偉鋒即巨達科技商行 被 告 張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2年8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何佩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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