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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99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林米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99號

原告
旺泉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榮
被告
泰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洋
訴訟代理人
賴銘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3日下午3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林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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