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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220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訴訟代理人
姚天平
被告
燿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娟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訂立之保全服務契約書第25條第6項所載,約定雙方因契約涉訟時,同意以乙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上開約定條款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本件係小額事件,且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9但書之規定,自有合意管轄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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