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2301號
- 原告
- 陳國輝即偉源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金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7,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重小字第2301號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金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7,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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