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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95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953號

原告
晶功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能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甲○○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惟據原告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已死亡,且被告確於民國102年1月17日已死亡,亦有被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按,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

三、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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