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救字第16號
- 聲請人
- 陳秀芬
- 代理人
- 周紫涵律師
- 相對人
- 松國梁
- 相對人
- 源立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1 紙以為釋明。又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