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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15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趙義德

上訴人
誌光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健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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