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224號
- 原告
- 優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美媛
- 被告
- 優利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智誠
- 訴訟代理人
- 沈嘉玲
- 訴訟代理人
- 吳存富律師
郭宜珍律師
張維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4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重簡字第1224號
郭宜珍律師
張維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4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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