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386號
- 原告
- 釔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其全
- 原告
- 台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林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王聖舜律師
上列原告釔得企業有限公司、台泓有限公司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釔得企業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台幣9,076,897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076,897元,原告台泓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台幣5,349,225 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49,225 元,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426,12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8,9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8,4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