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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38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趙炳煌

原告
釔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全
原告
台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林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王聖舜律師

上列原告釔得企業有限公司、台泓有限公司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釔得企業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台幣9,076,897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076,897元,原告台泓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台幣5,349,225 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49,225 元,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426,12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8,9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8,4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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