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37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趙炳煌

上訴人
世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炳煌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送達代收人
粘舜權律師
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二樓

          住新北市○○區○○路○段00號一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5,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