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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62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622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友和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俊龍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姿伶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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