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662號
- 原告
- 在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又仁律師
- 被告
- 臺灣先進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碧新
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訂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13條所載,約定雙方於系爭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