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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7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741號

上訴人
杜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文耀
被上訴人
展霖生化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反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之上訴駁回。

反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反訴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年7月2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反訴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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