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彭松江
- 當事人台北租車有限公司、陳若喬、與被告怡容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64號 原 告 台北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嘉榮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訴訟代理 陳若喬 人 原告與被告怡容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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