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95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彭松江

原   告
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光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生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05,01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3,8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3,36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