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956號
- 原 告
- 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國光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生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05,01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3,8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3,36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