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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32號

確定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趙炳煌

上訴人
立東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月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錫穎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確定界址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返還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2,649元,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核定為2,552,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六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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