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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2年度訴字第2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界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趙炳煌

  • 當事人
    立東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32號 上 訴 人 立東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月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錫穎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確定界址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返還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2,649元,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核定為2,552,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六法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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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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