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訴字第2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32號 上 訴 人 立東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月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錫穎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確定界址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返還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2,649元,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核定為2,552,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六法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