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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小字第20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趙炳煌

原告
北海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美
訴訟代理人
李日增
被告
國澤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松澤

上列當事人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952元,應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500元,該項裁定業於102年8月26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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