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小字第20號
- 原告
- 北海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芳美
- 訴訟代理人
- 李日增
- 被告
- 國澤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松澤
上列當事人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952元,應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500元,該項裁定業於102年8月26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