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勞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簡字第27號原 告 倪世蔚 被 告 李宥瑱即合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作安全切結書第12條及臨時員工綜合約定書約定附款存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