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勞簡字第4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洪任遠

原告
陳繼峰
訴訟代理人
陳清心
被告
盤古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瑜(原名張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2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萬1,918 元及自民國102 年6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2 年10月23 日 言詞辯論期日原告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5萬1,918 元及自民國102 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101年2月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系統研發工程師,每月薪資7 萬元,惟被告自101 年8 月起至102 年3 月止,共積欠原告薪資25萬1,918 元,嗣經兩造協議被告同意分期給付予原告,被告並應於102 年6 月10日支付第1 期款項,詎被告均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5萬1,918 元,及自102 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資協議書、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