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637號
- 原告
- 進達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家岩
- 訴訟代理人
- 簡明寶
- 被告
- 積其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昱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零二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重小字第163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零二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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