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848號
- 原告
- 臺灣分子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維仁
- 訴訟代理人
- 洪彩萍
- 被告
- 徐志嘉(即林口助產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重小字第184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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