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283號原 告 昇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東順 訴訟代理人 蔡明鑽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洋製冰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65,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