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36號原 告 高秉政 被 告 王星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2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原係原告所經營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品味自助餐坊」(下稱系爭自助餐店)之員工,嗣於民國(下同)100 年10月間,原告欲結束系爭自助餐店之營業,被告則表示欲繼續營業,兩造遂約定由原告將系爭自助餐店全部交予被告經營,若有盈餘,原告可得2 分之1 利潤,若系爭自助餐店經營虧損,則由被告負擔全額虧損,原告並註銷系爭自助餐店之原登記資料,未出名經營系爭自助餐店。詎被告竟於經營系爭自助餐店期間,在未經原告同意下,將系爭自助餐店之原有設備即製冰機1 台、冷氣機1台及衣櫥1個(下稱系爭物品)予以變賣,再購入新冷氣機1 台裝設於系爭自助餐店內,嗣原告於101年4月30日收回系爭自助餐店經營權時,始得知上情,又製冰機之原購入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冷氣機35,000元、衣櫥6,000 元,僅請求被告賠償原告50,000元。為此,爰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調偵字第2961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1紙、估價單影本2紙、自助餐店業績表影本4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8575號侵占刑事卷宗核閱屬實,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調偵字第2961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上聲議字第8428號再議駁回處分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惟,按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民法第700條、第702條分別規定明文。次按隱名合夥所經營之事業,係出名營業人之事業,非與隱名合夥人共同之事業。隱名合夥人係為出名營業之人所經營之事業而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對於移屬於出名營業人之財產,隱名合夥人不得有所主張。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52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易言之,隱名合夥之出資,依民法第702 條規定,其財產既移屬於出名營業人,是該項合夥財產,自係屬於出名營業人,並非與隱名合夥人所共有。經查,本件依原告主張兩造約定由原告將系爭自助餐店全部交予被告經營,若有盈餘,原告可得2分之1利潤,若系爭自助餐店經營虧損,則由被告負擔全額虧損,原告並註銷系爭自助餐店之原登記資料,未出名經營系爭自助餐店之事實,足見兩造前開之約定,非互約經營共同事業,而係約定原告對於被告所經營之自助餐店事業,以系爭自助餐店原有之全部設備出資,是核其性質屬民法上之隱名合夥契約,堪予認定。又原告既為隱名合夥人,被告為出名營業人,則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說明,被告就原告之出資即系爭自助餐店內原有之全部設備(包括系爭物品),自本得居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自由加以處分,是原告主張被告在未經原告同意下,就系爭物品製冰機1台、冷氣機1台及衣櫥1 個加以變賣,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洵屬無據,自難採信。 五、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