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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494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彭松江

上訴人
蔡昭雄即三信鑄印社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本院102年度重小字第4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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