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彭松江
- 上訴人蔡昭雄即三信鑄印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494號上 訴 人 蔡昭雄即三信鑄印社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本院102年度 重小字第4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書 記 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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