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666號
- 原告
- 泰盛實業工廠
- 法定代理人
- 黃仁杰
- 被告
- 日昇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逸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重小字第66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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