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9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953號
- 原告
- 晶功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能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甲○○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惟據原告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已死亡,且被告確於民國102年1月17日已死亡,亦有被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按,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
三、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