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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98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世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玲芳
被告
林世瀛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里○○街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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