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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22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趙炳煌

原告
優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媛
被告
優利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誠
訴訟代理人
沈嘉玲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郭宜珍律師

      張維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4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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