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2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仲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靖芳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重簡字第126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靖芳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