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3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趙炳煌

原告
英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絹
訴訟代理人
許為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聯陽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4,39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