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371號上 訴 人 太一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文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謚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