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371號上 訴 人 太一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文貴 被 上 訴人 錦謚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郭錦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裁判費新臺幣1,665 元,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年3月1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