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418號
- 反訴原告
- 易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其耀
- 訴訟代理人
- 古國昕
- 反訴被告
- 御漢新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素盆
- 訴訟代理人
- 游漢彰
- 訴訟代理人
- 江倍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條之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之規定;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七之規定),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8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