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473號原 告 李賢文 被 告 泳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20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