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簡字第1474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蘇建銘 被 告 鑫勝企業有限公司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連清新 被 告 諱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肆萬零陸佰元,及分別按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鑫勝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鑫勝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2 年11月28日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且查無該公司之呈報清算或終結資料,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稽,被告迄今尚未完成清算,則法人格當未消滅,仍有當事人能力。又本件被告鑫勝公司既已進入清算程序,其章程亦未另就清算人之選任有特別規定,亦未經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是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以全體董事即連清新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核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鑫勝公司所簽發,經被告諱億企業有限公司背書轉讓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 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退票,迭經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5 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書 記 官 馬秀芳 附表 ┌─┬─────┬────┬────┬────┬────┬───────┐ │編│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人 │ 背書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即 │ │號│ │(新臺幣)│ │ │ │ 提示日 │ ├─┼─────┼────┼────┼────┼────┼───────┤ │1 │ │貳佰壹拾│鑫勝企業│諱億企業│萬泰銀行│ │ │ │AC0000000 │陸萬柒仟│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三重分行│ 102年9月13日 │ │ │ │元 │ │ │ │ │ ├─┼─────┼────┼────┼────┼────┼───────┤ │2 │ │壹佰捌拾│鑫勝企業│諱億企業│萬泰銀行│ │ │ │AC0000000 │貳萬陸仟│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三重分行│ 102年10月30日│ │ │ │捌佰元 │ │ │ │ │ ├─┼─────┼────┼────┼────┼────┼───────┤ │3 │ │貳佰參拾│鑫勝企業│諱億企業│京城銀行│ │ │ │0000000 │陸萬元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新莊分行│ 102年10月31日│ │ │ │ │ │ │ │ │ ├─┼─────┼────┼────┼────┼────┼───────┤ │4 │ │壹佰捌拾│鑫勝企業│諱億企業│萬泰銀行│ │ │ │AC0000000 │貳萬陸仟│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三重分行│ 102年11月8日 │ │ │ │捌佰元 │ │ │ │ │ ├─┼─────┼────┼────┼────┼────┼───────┤ │5 │ │貳佰參拾│鑫勝企業│諱億企業│京城銀行│ │ │ │0000000 │陸萬元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新莊分行│ 102年11月14日│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