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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480號

確定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趙炳煌

上訴人
興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麗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大方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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