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彭松江
- 法定代理人王怡仁、謝麗輝、李國楨、李建毅、李岳庭
- 原告許勝發、與被告易至美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易至美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李昆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202號原 告 許勝發 被 告 易至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仁 法定代理人 謝麗輝 法定代理人 李國楨 法定代理人 李建毅 法定代理人 李岳庭 被 告 李昆燈 原告與被告易至美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2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21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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