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世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粘炳煌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送達代收人 粘舜權律師 住新北市○○區○○路○段00號一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5,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