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575號上 訴 人 浦森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高嘉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