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655號原 告 德義鋼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岳 訴訟代理人 張潔英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萇青鋼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9,100元 ,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