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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6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655號

原告
德義鋼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岳
訴訟代理人
張潔英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萇青鋼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9,100元,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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