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6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655號
- 原告
- 德義鋼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豐岳
- 訴訟代理人
- 張潔英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萇青鋼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9,100元,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