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704號
- 原告
- 林驛書
- 被告
- 御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立仁
- 即清算人
- 訴訟代理人
- 鄧湘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債務不履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0萬元,未據繳納裁判費3,2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7 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繳納,該項裁定已於102年7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