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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7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741號

上訴人
杜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文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霖生化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伍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及反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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