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773號 原 告 陳秀芬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 被 告 松國梁 被 告 源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秋 訴訟代理人 湯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19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