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8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23號
- 原告
- 方如蘊
- 訴訟代理人
- 吳筱涵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連家麟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劉于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玉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