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8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簡字第835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致忠
- 被告
- 昶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紫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依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司執字第一一一一六六號移轉命令,於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壹拾玖萬陸仟陸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執行費壹仟伍佰柒拾肆元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即債務人路春紘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 等在內)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至訴外人即債務人路春紘離職或該移轉命令失效之日止。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路春紘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9萬6,776 元及其中19萬6,654 元自民國99年1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嗣原告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訴外人路春紘任職於被告公司之薪資,經以101 年度司執字第111166號事件(執行費1,574 元)受理,並經鈞院民事執行處分別於101 年10月16日及101 年11月13日核發101 年度司執字第111166號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詎被告於101 年11月30日收受上開移轉命令後,並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19 條第1 項規定,於接受執行法院執行命令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即被告並未否認訴外人路春紘之薪資債權,竟拒絕按月將訴外人路春紘之薪資債權之3 分之1 移轉予原告,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板院清101 司執明字第111166號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影本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111166號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強制執行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