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8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43號
- 原告
- 兆興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如鋒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瑞律師
- 被告
- 孫綉杏
- 訴訟代理人
- 劉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買賣標的物所在地(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00巷00號、62號之房屋及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2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