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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84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43號

原告
兆興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如鋒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被告
孫綉杏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買賣標的物所在地(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00巷00號、62號之房屋及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2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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